| 网站名称: | 长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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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对全市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实施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相关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执法。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的初审;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的初审和卫生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六)审定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资格并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承担药品批发企业开办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的初审工作;审批第一 类医疗器械并核发产品注册证书;承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的初审工作;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 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国家有关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负责零售连锁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零售许可;发布市内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有关信息。
(九)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和餐饮服务食品及保健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承担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的初审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室开办申请的初审工作。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的广告初审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三)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担执业药师注册的初审。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长治市华龙国际6012、6015室 邮编:046000 电话:0355-2024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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